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按资产负债表法,不再按照应付税款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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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表观的债务法
我国现行所得税法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企业对所得税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对于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别规定了债务法和递延法。
其中规定的债务法采用的是利润表观的债务法。
所谓利润表观,是以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等的金额为基础确定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以此为基础计算递延税款的资产或负债。企业一定期间的纳税所得一般是以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对计入当期的收入费用金额进行调整,从而计算本期纳税所得金额。会计核算上当期计入收入和费用与按所得税法规定用于计算当期纳税所得的收入和费用金额之间的差异,根据其性质区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而资产负债表观,则是以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为基础,确认资产和负债金额与基于所得税法计算确定的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以该差异为基础确认其纳税影响。资产和负债金额与基于所得税法计算确定的资产和负债金额的差异,称为暂时性差异。由于资产的计价金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将逐步费用化,会计核算上的资产计价金额与所得税法规定的计价金额之间的差异,从整个资产的使用期间来看,两者之间的差异将消失,所以是暂时性的。
资产负债表观是基于以下原理而成立的:
按照会计恒等式: 一定期间的利润总额=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
而企业一定时点的净资产等于此时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
(莫非是因为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所以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都是账面价值和未来期间税法允许抵扣的金额,我个人理解.大家可以跟贴讨论)
即企业一定期间的资产和负债计价金额的变化均将影响利润总额。会计核算上计价基础与所得税法的计税基础的差异,导致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与按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确定的金额之间的差异,从而产生纳税影响。在资产负债表观下,由于资产都将逐步费用化而影响利润总额,某一期间计价基础与计税基础的不同导致的纳税所得与利润总额的差异,都属于暂时性差异。在资产负债表观下,不存在永久性差异的概念。
例如,固定资产折旧,从某一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期间来看,其自身的价值均通过折旧计入费用,如果会计核算所采用的折旧方法或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或折旧年限不同,则将导致相应期间的纳税所得与利润总额之间的差异。
如某一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0000元,净残值为零,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4年,假定会计核算确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
按税法规定每年计提的折旧为5000元,即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可以扣除的费用为5000元;但会计核算上计入当期费用的折旧为4000元。则按税法规定第一年末该固定资产的价值应为15000元(20000-5 000),而会计核算上的账面价值为16000元(20000-4000),两者之间的差额为1000元,导致当期的纳税所得低于当期利润总额1 000元,假定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0%,由此应当按所得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0元(这是怎么算出来的????)。
第二年到第四年相同。在第五年,则将该1200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予以转销。
二、资产负债表观下债务法的处理
在采用资产负债表观下的债务法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几点进行: 第一,在资产取得或负债发生时,确认其计价基础是否与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对于存在差异的,则按照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该差异对未来纳税的影响,并根据该影响的金额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应的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应的则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二,在会计期末,对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价时,当某一资产或负债的重新计价基础与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不一致时,则计算确定其计价基础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并按照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企业在期末需要对资产的价值进行检查复核,判断这些资产的价值是否下跌,对于下跌的则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实际上就是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计价的过程,这导致会计核算上的计价基础与所得税上的计税基础发生差异。根据新的会计准则,涉及到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其计价金额与所得税法上的计税基础均存在差异,只要某项资产本期计提了减值准备或对减值进行了调整,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如,某企业库存商品账面余额为700万元,由于期末库存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计提减值准备80万元,即该企业期末库存商品的计价金额为620万元;而在税务上,该库存商品的计价基础为700万元。由此导致会计核算上的库存商品的计价金额与税务上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80万元。由于这80万元的差异,导致企业当年会计利润低于纳税所得80万元,按照当年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则高于当年按照配比原则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假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会计核算上的利润总额为3 0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 080万元。则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所得税 99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6.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16.40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也应当确认其纳税影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如,承上例。假定第二年该企业将该批计提减值准备的存货全部对外销售,包括该销售在内全年利润总额为4 000万元。由于该存货是按620万元结转成本的,而按所得税法计算纳税所得时按700万元抵扣费用的,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为3 920万元。其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13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93.6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6.40 第三,在会计期末,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复核,当发现在未来期间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润时,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相应的减记。这是因为在当年的会计核算上的利润总额低于当期纳税所得时,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就是以前年度确认入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以前年度确认的应交所得税高于所得税费用而产生的,意味着资产或负债的计价金额与所得税法规定的计价基础之间的差异,由于这一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随着资产价值的收回或负债价值的清偿,通过未来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相反方面的差异而消失。由于企业以前年度上交所得税,国家不会予以返还,故只有企业在未来有足够的纳税所得额,这项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才有实际意义。 - 去KDS问问看好了啊~
会计核算上当期计入收入和费用与按所得税法规定用于计算当期纳税所得的收入和费用金额之间的差异,根据其性质区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观,则是以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为基础,确认资产和负债金额与基于所得税法计算确定的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以该差异为基础确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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