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本期发生额是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增项吗

坏账准备本期发生额是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增项吗
  • 不是,本期计提的坏账是所得税的调增项,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所得税,然后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所以是纳税调增项,但并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以后年度坏账实际发生时,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以坏账实际发生时应确认的是递延所得税费用而不是当期所得税费用
  •   坏账准备本期发生额,不是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增项。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则本期贷方发生额不需调增。‍

      对于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规定,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地确认和计量。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通知》还规定,对公司的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
      在会计处理上,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方法主要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三种。无论是提取坏账准备的依据,还是提取坏账准备的方法,其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的规定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是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其差额部分,在以后年度也不得补扣。
      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应当按照其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这一规定与坏账准备的会计核算相同,在按上述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时,无需考虑应冲减的坏账准备(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和新增加的坏账准备(指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 坏账准备本期计提额是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增项
  • 坏账准备本期发生额,不是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增项。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则本期贷方发生额不需调增。‍对于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

  • 提取坏账准备时候,当期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有两种思路:1.采用间接的算法,即用本期末的余额-上期末的余额来计算本期发生额。因为在期末的时候,我们要比较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这样得出来的是暂时性差异的余额,据此计算的递延所得税也是期末余额,然后和上期末的余额进行比较,差额就是本期应该确认...

  • 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相分离的原则,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现行所得税法在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计提方法、坏账估计的比例等方面都作了比企业会计制度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 如果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如果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对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有明确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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