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说开办费可以当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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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处理在当期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就可以了,税法上可以在当期直接全额扣除,也可以选择在3年以上进行待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当然,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如果企业以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未摊销的部分可以一次摊入2008年的费用中,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会计处理在当期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就可以了,税法上可以在当期直接全额扣除,也可以选择在3年以上进行待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
新会计准则下,开办费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月管理费用-开办费,直接在月末计入当期损益,不再需等到生产或经营后进行摊销。开办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
根据新会计准则,开办费在发生当月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不再需要按不少于5年的期限进行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定,开办费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不再需要摊销。对于未摊销完毕的费用,企业可以选择在剩余期限内继续摊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开办费应当被记录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
” 有关您所描述的“开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请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一般分5年分摊~...
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税前扣除方式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