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企业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如何纳税麻烦告诉我
- 问:我公司系一家园林绿化企业,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建筑业,并已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主营业务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工程、边坡治理工程、矿山生态复绿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技术开发等。
我公司在外省承接一项园林绿化工程,签订了园林绿化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成活,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施工。我公司的该项业务无论从形式和内容上来说,都是承接工程并施工,并经发包方的验收进行竣工结算。
现发包方认为我公司系销售苗木给该方,应开具苗木销售发票给该方;而我公司认为,由于我们进行的是工程施工,理应到当地开具建筑业发票给该发包方。发包方的理由就是,根据国税函[2008]212号文的相关规定。
请问国税函[2008]212号文的执行对象,究竟是销售苗木的纳税人呢,还是也包括我们这样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明确一点的是,我公司并不销售任何苗木,所有该工程所需苗木皆需从外采购,并进行栽种、造型、布置,并按照建筑业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一年的维护和保养。我们这种情况究竟是应该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建筑业缴纳营业税还是应该执行国税函[2008]212号文缴纳增值税?
答:《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六、问: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的同时外购苗木用于绿化工程,不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应税工程劳务,全额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
园林绿化公司的经营范围:1、绿化工程类: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2、绿化面积类: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
园林绿化公司经营范围: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
我公司在外省承接一项园林绿化工程,签订了园林绿化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成活,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施工。我公司的该项业务无论从形式和内容上来说,都是承接工程并施工,并经发包方的验收进行竣工结算。现发包方认为我公司系销售苗木给该方,应开具苗木销售发票给该方...
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程、市政工程、温室工程、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花卉苗木、盆景培育、种植、销售,蔬菜、瓜果种植、销售,草坪、花卉种子培育、销售,园艺机具、花架、温室配件、花灯加工、销售,园艺用品销售,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园林绿化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回答:业务范围包括: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和大地景观。主要围绕园林历史和理论,园林艺术和美学,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植物、城市绿地系统、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休养胜地、自然保护区开放游览部分的规划、环境生态系统与人居环境,公共工程景观设计,园囿动物、风景园林法规、经济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