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应付款是否需要缴企业所得税?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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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如果不需要归还,且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三个条件,则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

  • 不用。专项应付款最后结转到“资本公积”账户,不构成企业利润。

  • 专款专用账务处理涉及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此类款项通常为财政拨款补助款,用途特定。税法允许这类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支出无法进行税前扣除。需要专门设立科目进行核算,若五年内未使用,剩余部分需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专款专用账务处理需清晰、精准,以确保款项专用于指定目的。

  • 你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也就是政府对该企业的专项工程拨款;主要是大中型企业的大型项目,另外,完工记入‘资本公积’之后,这部分资本公积是不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法支付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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