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与折让必须开在发票上吗

销售折扣与折让必须开在发票上吗
  • 销售折扣开票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 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果销售折扣未开在发票上,是不能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入账的。假设100,折扣2,开票时候,要么销售额100,下面折扣2。要么就是直接销售额98。)

    销售折让,因为是销售后再折让,要冲销售收入,唯一的办法就是申请红字发票,开出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假设你第一次开票100,你第一次申报了100。后货物出现问题,要求折让2,因为你已经申报了100无法修改了,现在想总和申报98,只能开红字 售额负数,销售额-2,冲减100,达到98。
  • 是的。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商业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现金折扣是销货企业为了鼓励购货企业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属于企业理财的一种手段,企业的理财不能以牺牲国家税款为代价,因此,税法规定,现金折扣一律不能冲减销项税额。另外,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

    开具带折扣的专用发票:
    第一步:选择“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专业发票填开”菜单
    第二部:在“发票填开”或“销货清单填开”界面中,选择相应商品行
    第三步:设置“折扣行数”
    第四步:设置“折扣率”或”折扣金额“
    第五步:打印发票(销货清单在“已开发票查询”中打印)
  •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商业折扣必须体现在发票上。折扣与折让的处理方式应遵循税法规定。若商业折扣在销售时与销售额同时发生,发票上应分别注明销售额与折扣额,以此计算增值税。相反,如折扣额被单独开具发票,不论其财务处理如何,均不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现金折扣是商家...

  • 总之,企业在销售货物时,若给予买方折扣或折让,必须依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税务合规。这不仅有助于企业规避税务风险,也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

  • 是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商业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

  • 1. 销售折扣:税法要求在一张发票上同时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若分开开发票,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以避免增值税计算混乱。2. 销售折让:发生销售折让后,需要收回原发票并作废,重新开具销售发票,体现了对销售过程的调整记录。3. 商业折扣:会计上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但实物折扣不减除销...

  • 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 作废 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以上可以看出税务上的规定就是发生的折扣,就必须在一张发票上注明;税务上的折让是必须退回原开具的发票(如不能退回原发票,也要取得购货方所在地税务局开具的证明单,开一张红字发票),再重新开一张新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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