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与折让必须开在发票上吗

销售折扣与折让必须开在发票上吗
  • 销售折扣开票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 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果销售折扣未开在发票上,是不能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入账的。假设100,折扣2,开票时候,要么销售额100,下面折扣2。要么就是直接销售额98。)

    销售折让,因为是销售后再折让,要冲销售收入,唯一的办法就是申请红字发票,开出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假设你第一次开票100,你第一次申报了100。后货物出现问题,要求折让2,因为你已经申报了100无法修改了,现在想总和申报98,只能开红字 售额负数,销售额-2,冲减100,达到98。
  • 是的。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商业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现金折扣是销货企业为了鼓励购货企业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属于企业理财的一种手段,企业的理财不能以牺牲国家税款为代价,因此,税法规定,现金折扣一律不能冲减销项税额。另外,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

    开具带折扣的专用发票:
    第一步:选择“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专业发票填开”菜单
    第二部:在“发票填开”或“销货清单填开”界面中,选择相应商品行
    第三步:设置“折扣行数”
    第四步:设置“折扣率”或”折扣金额“
    第五步:打印发票(销货清单在“已开发票查询”中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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