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还需要在30天之内报验登记吗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还需要在30天之内报验登记吗
  • 不需要。报验事项从依申请调整为依职权,在纳税人首次发生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进行报验登记,故不用担心没有在30天内去经营地报验而出现外管证作废的事情了。另外在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中,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 不需要。报验事项从依申请调整为依职权,在纳税人首次发生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进行报验登记,故不用担心没有在30天内去经营地报验而出现外管证作废的事情了。另外在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中,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延期并不需要再次进行报验登记。当前,报验事项已从依申请调整为依职权,这意味着税务机关会在纳税人首次在异地进行涉税业务时,自动完成报验登记。因此,无需担心因未在30天内前往经营地进行报验而导致外管证失效的问题。根据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报验管理有效期...

  • 应该自2017年11月2日起计算,在10日内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核销。另外,从今年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10月30日后外出经营将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要在外出经营结束后回机构所在地进行核销了。

  • 一个月。个税一般都是按月申报的,跨两个月再申报就要逾期了,会产生罚款。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

  • 《公告》对1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总体制度架构没有改变,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公告》对103号文的调整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各环节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103号文规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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