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跨省经营,是先在外地预缴税款还是先在本单位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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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未在外地预缴税款的处罚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 -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开具 (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并凭借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进行抵缴。
一、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有关规定,应该凭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向建筑项目所在地国税部门进行报验,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缴。对于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以对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在申报应纳税额中进行抵缴。抵缴应纳税额时,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180天。需要注意有效期限。
(2)建筑企业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开具 (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并凭借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进行抵缴。
(3)建筑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即各项目各自预缴,不得混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 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分区域分项目建立台账。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5)注意预缴时间。预缴可以根据自身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申报。一般规定的时间是: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销售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又称《外经证》)有关规定:《外管证》的开具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由指定办税人员或持有单位介绍信人员持《税务登记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公司若跨省提供劳务,需要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未开具证明,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由其机构所在...
这种情况属于外出经营,应该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网上开具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一个地级市范围内跨区经营,不用开具、不用预缴税款),然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2%预征率预缴,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
建筑企业跨区经营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其具体计税方式如下:•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