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10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又称《外经证》)有关规定:
《外管证》的开具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由指定办税人员或持有单位介绍信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经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请开具《外管证》。
2、《外管证》于当场受理,根据申请开具条件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决定是否开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3、《外管证》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未在我局缴纳的,不开具《外管证》。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外管证》由总机构负责办理。
4、开具《外管证》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开具《外管证》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分户分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
扩展资料: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管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带上你的资料去当地税务局。先登记备案。
资料有:1.施工企业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证明。
2.施工企业资质。
3.施工项目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证明等
可以先去问问。 - 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又称《外经证》)有关规定:
《外管证》的开具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由指定办税人员或持有单位介绍信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经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请开具《外管证》。
2、《外管证》于当场受理,根据申请开具条件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决定是否开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3、《外管证》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未在我局缴纳的,不开具《外管证》。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外管证》由总机构负责办理。
4、开具《外管证》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开具《外管证》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分户分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 - 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具体操作如下:
一、《外管证》相关规定
税总发【2016】106号: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1、办理外管证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2、外管证在生产经营地怎么报验?
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外管证的有效期是多长?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4、外管证怎么核销?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二、预缴税款相关的规定
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时点,是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以下列时点孰先来确定:
a、收到预收款时;
b、建筑服务发生过程收到款项时,没有收到款项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合同也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为服务完成的时点;
c、开具发票的时点;
1、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在项目所在地按2%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建筑企业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在项目所在地按3%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企业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征收率为3%;
3、小规模纳税在异地施工的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在项目所在地按3%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小规模纳税人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小规模纳税人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三、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
缴纳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作账: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的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在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缴纳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的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在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在异地施工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预缴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抵减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四、其他事项
1、预缴时怎么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建筑企业按报验登记的外管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相关涉业务。
2、预缴时,项目所在地适用的附加税税率与机构所在地不同时,附加税怎么交?
财税[2016]74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所以,您预缴时按预缴所在地适用的城建税税率缴纳城建税;回机构申报时,只是就申报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计缴城建税。 -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交税。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回答者注:2018年5月1日后11%税率调整为10%)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 首先在12366上面开具外经证(根据签订的合同),纳税人应当自外经证签发自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附加税等,具体交什么税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要进行核销。
- 带上你的资料去当地税务局。先登记备案。
资料有:1.施工企业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证明。
2.施工企业资质。
3.施工项目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证明等
可以先去问问。 - 去当地税务局。先登记备案。向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附加税等,具体交什么税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 在哪施工,在哪纳税。
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包施工项目时,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并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具体操作包括开具《外管证》和办理报验登记。《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80天,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外管证》需在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纳税人需在外出经营活...
法律分析: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
法律分析: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
异地施工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法律主观:建筑公司异地施工纳税如下:在一个地级市内,跨区、县及县级市施工的,建筑公司不需要在施工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在单位机构所在地可以正常申报纳税。法律客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