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发生的业务可以开专用发票吗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发生的业务可以开专用发票吗
  • 问题不是很明确,是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发生的业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还是购进货物时,取得销售方的开具的发 票能否是增值税专用发 票。
    很明显,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发生的业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办法,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如果按照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直接交纳17%的增值税,因此,问题应该不是第一种情况。
    至于第二种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 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2015年8月19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可以的,只要以前没开过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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