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合一指的是什么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合一指的是什么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2、具体内容包括:
    A、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B、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C、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请予核实。
  • 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为了便于精准指代,把不同的“流”所对应的当事主体分别取了不同的名称。“三流合一”就是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 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一、增值税“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二、增值税四流合一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

    扩展资料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坚持“三流或四流合一”的原则
    一、税收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二、根据以上政策分析可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坚持“三流或四流合一”的原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三流或四流一”的关系体现为如下: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
    2、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 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三流合一指的是货物、发 票、款项一一对应。具体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虽然没有对增值税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实际发生购销业务的双方、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销货方和购货方的银行账户,与实际收取货款或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一一对应(实际收取或支付货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开户银行账户或个人账户、银行账号错误):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 主讲人:张蕾,华税学院城市合伙人讲师,税务律师办公室主任,省级税务局法律顾问,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合一是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税务机构代码证合成一个证了。这样更加简便了。
  • “三流合一”就是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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