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赔款可否税前扣除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产品质量赔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生的质量赔款支出,是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支出,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甲特种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位于江苏省)从事专用汽车、专用特种车、改装车制造与销售。2014年5月,甲方与A物流有限公司(A方)签订质量赔款协议,其主要内容为:A方购买的30辆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上平台后端使用弯曲变形严重和后端举升油箱开裂、漏油等质量问题。甲方同意补偿车辆来回费用、车辆保险和维修费用40万元。该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A方出具收款收据。甲方承接销售订单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质量保证金,在“其他应收款”中反映100万元。财务部门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4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400000。
对甲方列支的质量赔款能否税前扣除,目前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质量赔款,甲方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发生的质量赔款支出,应冲减“其他应收款”,属于核销坏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方列支的质量赔款,是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支出,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这三种意见,哪种正确?
解答 按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原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规定,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是首要原则。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以上税收政策,第一种意见显然不对。如果要甲方取得发票才能列支产品质量赔款,可以折让方式,要求A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甲方开具红字 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这样处理不存在税前扣除争议,但赔款协议无这类条款。实务中这样操作也比较烦琐,购货方不愿意用这种方式结算质量赔款。
第二种意见也不正确。在会计处理形式上,似乎是核销坏账,但从业务发生的实质分析,冲减往来是间接列支质量赔款。如以银行存款支付质量赔款可以税前扣除,用转账方式列支质量赔款是核销坏账不能直接税前扣除,其结论站不住脚。
综上所述,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看来,民事赔偿金不属于此事规定内容,不得扣除。
产品质量赔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生的质量赔款支出,是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支出,可直接在税前扣除。甲特种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位于江苏省)从事专用汽车、专用特种车、改装车制造与销售。2014年5月,甲方与A物流有限公司(A方)签订质量赔款协议,其主要内容为:A方购买的30辆轿车在使用过程...
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依据税法规定,你公司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的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的赔偿损失,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允许税前扣除,不需报税务机关审批。所以产品索赔损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产品质量赔款属于三包损失范畴,非相关税收法规中的非常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请采纳并评论赞一个。
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因质量问题发生的赔偿金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如发票等来支持你支付了赔偿金,购货方收到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购货方收取5000元应开具发票给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