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跨月怎么作废

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跨月怎么作废
  •   增值税普通发 票跨月不能作废,只能开红字票冲回。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 票注明作废,开 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 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1、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是不能作废的。但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再开兰字发票。如果是退货则不用开兰字票。
    2、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3、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企业端开票系统从2005年8月份开始分别在北京市西城区,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山东省淄博市、东营市和烟台市的部分企业进行试运行,计划从10月份开始在全国陆续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统称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统一印制,于2005年8月1日起陆续在全国启用。

    扩展资料注意事项
    一、利用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普通发票的一窗式票表比对内容
    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10、16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二、利用税控收款机
    开具普通发票的一窗式票表比对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
    1.申报表不含税销售额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栏“17%税率”的“销售额”乘以(1+17%),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栏“13%税率”的“销售额”乘以(1+13%),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3)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栏“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乘以(1+17%),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4)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0栏“6%征收率”的“销售额”乘以(1+6%),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普通发票
  •   1、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是不能作废的。但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再开兰字发票。如果是退货则不用开兰字票。
      2、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3、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4、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1)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2)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属于货物折让退回不需要开具进仓单,下同),同时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以及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3)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有效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交回购货方,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支出,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4)销货方、购货方均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发.票。
  • 2、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3、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普通章。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执行,所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与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不一样。【摘要】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错,跨月的作废怎么操作【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
    如果是当月作废,在开票机系统,找到开错的发票,直接作废就可以了。作废之后,收齐所有的发票联重新放入打印机打印,目地是使发票原件上印有作废两个字。

    2、核销发票时,应把正数废票明细表和其他发票资料一齐打印,连同作废发票原件一起拿到国税局核销。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能作废,应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回答】
    根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129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参照《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转[200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1、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回答】
    2、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3、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普通章。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执行,所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与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不一样。【回答】
    通过对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的介绍,可以知道首先普通发票作废需要区分是当月作废还是跨月作废,若是当月作废只需要直接在开票系统直接点击作废即可,如果是跨月作废则需要在开票系统中开出红字发票进行对冲,再交给国税局审批处理。最后当发票作废后必须将四联次放一起。【回答】
    如果我的回答让您觉得满意的话,可以采纳后赞,或是点开我的头像关注我,以便后续有问题可以随时对我发送咨询哦。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 隔月的在开票系统里不能作废了。但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扩展资料: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 一、开具红字发票 当增值税普通发票开错并且已经跨月时,不能直接作废。此时,应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具体操作是先在开票系统中填写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申请表,然后提交给税务部门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再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这样,错误的发票就被红字发票所冲减,不会对账务造成影响。二、保存相关证明...

  • 法律分析:一、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得作废。二、跨月的发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只能做发票红冲。可在联次齐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跨月开错的普票,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输入发票号码、 码后核实信息无误后打印。其具体的...

  • 一、如果跨月了无法作废,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获取对方有效证明,然后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在 管理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

  • 法律分析:首先普通发票作废需要区分是当月作废还是跨月作废,若是当月作废只需要直接在开票系统直接点击作废即可,如果是跨月作废则需要在开票系统中开出红字发票进行对冲,再交给国税局审批处理。最后当发票作废后必须将四联次放一起。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

  • 一、跨月发票作废规定有哪些1、跨月发票作废规定如下:(1)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得作废;(2)、跨月的发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只能做发票红冲,可在联次齐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2、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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