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有没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92]财会字第69号
    颁布时间:1993-12-30发文单位:财政部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书发行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 当前,商业企业采用的会计制度是《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随后,2008年,中央大型国有企业、金融行业也逐步开始执行该准则。预计在2009年以后,新会计准则将全面覆盖所有企业。《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处理,旨在规范商品流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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