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收取中巴车司机的管理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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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
(一)出租车权属登记为出租车公司的情形
在日常运营中,出租车公司无论采取单车承包、单车承租等经营方式,也无论定额收取、收入分成等交纳形式,其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均应按照《通知》规定列入“营改增”范围,并将收取管理费用并入其名下出租车提供运输收入,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出租车权属登记为司机个人情形
出租车司机将个人自有车辆挂靠至出租车公司,并定期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的名目为挂靠费、服务费等管理费用(一般按年定额收取,出租车业内称为“份子钱”),应由出租车公司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就其收取的管理费全额缴纳营业税。
同时,若挂靠出租车以出租车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出租车公司均须按照《通知》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规定,对挂靠其名下的出租车提供客运收入进行财务核算,但为避免管理费用的双重征税,笔者认为此时应按照运输收入扣减上缴管理费用的差额缴纳增值税。若未以出租车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由该挂靠的出租车司机就其运输收入,自行按照运输收入全额(不得扣减上缴出租车公司管理费用)缴纳增值税。
二、其他客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一)客运车辆权属登记为客运公司的情形
出租车公司以外其他客运公司通过将签订承包合同,将权属登记为本公司的客运班车、线路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分包至公司内部或外部的固定人员,并由上述人员定期以管理费名义上缴的售票全额减除分包所得的余额,其实质为该客运公司取得的交通运输收入毛利润,此时收取的管理费应还原为营运车辆售票全额(不得扣减分包人承包所得),并由客运公司按照“营改增”范围内“陆路运输服务”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客运车辆权属登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情形
其他单位或个人将自有客车挂靠至出租车公司以外客运公司名下,经营收入全部归车主自有并由车主实际承担运输风险,客运公司财务核算仅反映收取的挂靠管理费收入和公司运行支出费用,其为挂靠车辆提供 运输证件、代理车辆年审、组织驾驶员学习等服务而收取的管理费,其实质属于营业税“服务业”范畴,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就其收取管理费用全额申报全额缴纳营业税。同时,挂靠车辆从事客运业务,属于此次“营改增”范围,应按照“营改增”范围内“陆路运输服务”就运输收入全额(不得扣减上缴出租车公司管理费用)自行缴纳增值税。 - 管理费不是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暂不征收增值税,照常征收营业税。
在日常运营中,出租车公司无论采取单车承包、单车承租等经营方式,也无论定额收取、收入分成等交纳形式,其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均应按照《通知》规定列入“营改增”范围,并将收取管理费用并入其名下出租车提供运输收入,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全额缴纳增值税。(二)出租车...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构成工伤。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公车公营是公交发展的大势所趋,公司化经营具有很多的好处: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统一调度,减少恶性竞争,若干年后就没有挂靠了,由公司全资经营,我建议目前你们在挂靠的情况下,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反应,管理费太高的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定对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个体工商户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机动车辆营运的个体工商户须做到“一车一照”。载重3吨以下的车辆,每吨/月25元;载重3吨以上(含3吨)的车辆,每吨/月20元;21座以下客车(含农客、中巴),每座/月7元;21座以上35座...
换车这个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该给个答复,,我觉得和公司是挂靠关系,给他交那管理会,,,换车属于个人,,应该不经过公司才好,就是不知道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老百姓真钱不容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