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同时作出如何处理?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来就是税务处理决定的法律程序,先有处理决定,才有处罚决定~不一样的话,呃~税务机需要收回重写。
- 这里边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纳税担保作为法律救济手段,一般在责令限改后使用,纳税人拒不交纳税款或不能提供担保的,进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这时如纳税人再不缴纳税款,将采取税收保全。这里可以看出,担保是纳税人主动提供,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同意纳税担保。第二这个问题只提到税务局,没有说明是否是所属稽查局处理。如果是稽查局处理,其未缴纳所得税认定为偷漏税行为,最低要处以50%罚款并补交滞纳金。且执行过程中复议不影响处罚执行。
- 1.按《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对于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全部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可提出行政复议。
办理纳税担保须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纳税担保的资产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
2.可以直接对处罚行为进行诉讼,法院主要对其处罚主体、适用依据、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核,除非显失公正,一般不会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
3.如果股权成本为20万元,转让280万元,应纳52万元个人所得税及相应的滞纳金。
有可能的。比如某公司涉嫌偷税,税务机关先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之后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经过立案调查后,认为虽然构成偷税,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便将结果通知税务局,由税务局依法对其偷税行为作出处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而导致两份《决定书》时间上的差异。
因此,不能简单地把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认定为有先后关系的两个行政行为,尤其是涉及偷税违法行为的处理上(比如长沙湘水谣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案),偷税违法事实是同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作出,前者是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决定,后者是基于少缴税款...
这里可以看出,担保是纳税人主动提供,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同意纳税担保。第二这个问题只提到税务局,没有说明是否是所属稽查局处理。如果是稽查局处理,其未缴纳所得税认定为偷漏税行为,最低要处以50%罚款并补交滞纳金。且执行过程中复议不影响处罚执行。
处理决定不等同于处罚决定。比如执法部门暂扣了违法物品等,作为证据,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会做出处理决定。而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行为的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
都是先根据实际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下达处理决定 随后是处罚决定。同时复议需要有证据、申请的时候需要都带着,如果有问题修改处罚的话,会一起受理,因为是一个事件。每个地区的处理情况有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