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加计扣除会导致计税基础增加吗?

无形资产加计扣除会导致计税基础增加吗?
  • 无形资产研发支出100万,计税基础175万,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75万。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我好像明白了 它的意思是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了无形资产的 你算摊销的时候按照账面价值乘以175%来摊 这样就相当于每期多摊75% 也就是加计扣除了75%
  • 加计扣除计税基础变大了的原因是加计扣除账面价值是小于计税基础的,税法上规定多扣除,基数也增加。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账面价值是小于计税基础的,税法上规定多扣除了,基数也增加,按照账面价值乘以175%来摊相当于每期多摊75%也就是加计扣除了75%。

  • 享受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加计扣除,当年及以后年度摊销仍然按账面无形资产价值/摊销年限。

  • 1、对于会计费用化的部分,会计的账面价值为0,而税法与当期税前加计扣除后计税基础也为0,所以这一部分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会计利润总额已经扣除了费用的金额的基础上,应当再扣除剩余的50%。2、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如果不符合税法加计扣除的条件,则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 (1)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不存在暂时性差异)(2)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

  • 自行研发无形资产 因为税法允许加计扣除导致的差异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 但是如果因为 会计和税法摊销年限不同或是减值差异 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 。计税基础 100*150%-100/10*150%=90*150%=135 其中的90*50%=45 是不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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