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税务所有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的权限吗

基层税务所有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的权限吗
  •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所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检查纳税人账簿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 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

  • 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 可以的,税法赋予税务机关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的权利,并承担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

  •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必须给纳税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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