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将会计资料带走吗 请详答
-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必须给纳税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必须给纳税人开付清单,并在30日内退还。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 如果程序合格,税务人员可以带回你的账簿等会计资料,具体如下: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所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检查纳税人账簿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法律分析: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措施。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
【答案】:A、B、E 选项A,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style="margin-left:20px"> 选项B,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
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
答: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锑54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以下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还可以行使场地检查权,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这种检查可以核对账簿、凭证等资料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有账外经营,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另外,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这有助于避免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