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开发票以及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什么是虚开发票以及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 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下的不实填写。表现为行为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
    你说的情况都成立,但这张发票如果是对方找他人开具的(不是销售方自己在税务局领购的发票),而你并不知道,这样的情况一般属于善意取得。

  • 善意是指不知情。
  •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你公司与供应商之间有真实的交易;
    2、所开发票内容与真实交易完全一致(数量、金额等);
    3、供应商所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在同一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4、发票中所填开票单位、地址、税号等与供应商相符。
    5、你公司对此发票的真实情况事先完全不知情。
    则认为你公司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将不予追究责任,但此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发票,则可以重新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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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7〕1240号
    成文日期: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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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追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1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 虚开发票,其定义涵盖了两种情况。首先,它包括在不存在任何商品交易背景下的伪造填写,也就是凭空编造。其次,它也包括在存在商品交易情况下,却进行不实填写的行为。虚开发票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行为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你提出的这种情况确实成立,但是,如果我...

  • 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商品交易或交易不实的情况下开具的发票,包括行为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虚开的发票可能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填写,也可能在有一定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不实填写。发票开具行为涉及多方,包括销售方、购买方以及中介等。对于你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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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善意取得发票即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货方不知道取得的发票系销售方非法取得,其主观为善意且无过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 ”善意“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为”非善意“取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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