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是抵扣后的增值税来计算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是抵扣后的增值税来计算吗
  •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不是按抵扣后的增值税来计算,而是根据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来计算并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是抵扣后的增值税来计算”,但有的时候,比如当月发生税控设备维护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可全额(价税合计)抵减应纳增值税额,这个时候,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就不是抵扣后的增值税了。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不是按抵扣后的增值税来计算,而是根据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来计算并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是抵扣后的增值税来计算”,但有的时候,比如当月发生税控设备维护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可全额(价税合计)抵减应纳增值税额,这个...

  • 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些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金额为基数计算,也就是说,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基数计算,不是按销项税,而是按抵扣后实际应交的金额计算,如果抵扣后不需要实际交,那就不需要算附加税费。

  • 城建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增值税来缴纳的,无增值税也就无城建和教育费附加了

  • 一般纳税人的附加税是按该会计期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缴纳,正常是不能计算抵扣的,因为企业如果有预缴增值税,那么在预缴增值税的同时就缴纳了附加税,增值税实际缴纳时,抵减了预缴的增值税,那么也就会少交增值税,附加税也就按再次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即可。

  •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附加税的计算方式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其中城建税根据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税率,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增值税的3%和2%缴纳。【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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