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殊重组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引起企业法律或经济结构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资本结构调整、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与企业普通资产交易的区别在于:普通资产交易限于企业一部分资产或商品的转让、处置,不涉及股东层次的股权交易,而企业重组是针对股权交易或者由于整体资产、负债的交易,进而引起企业资本经济结构或法律形式的变更。
为避免所得税对企业重组的负面影响,保证税收的中立性,有关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区分了普通重组与特殊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重组,认定为特殊重组:
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标;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符合规定比例,企业法律或经济结构发生实质性或重大改变;
3.法律形式被改变、资本结构被调整、被收购、被合并或分立企业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原实质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主要是股权支付额,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规定比例,同时取得股权的当事方不得在随后的12个月内转让该股权;
5.重组交易当事方涉及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纳税人的,除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应该确保被重组企业资产及企业股权所隐含增值税收管辖权仍保留在 境内,并适用不低于重组前税率。
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重组,当事各方应按以下特殊的税收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除与重组交易的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相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外,交易各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以整体资产转让为例,A企业将全部资产转让给B公司,B公司向A企业支付B企业股权,以及非股权支付额,完成A企业整体资产转让。A全部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A公允价值15000万元,B向A支付6250万股本企业股票(面值1元),账面价值6250万元,公允价值14000万元。另外支付非股权支付额10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C债券400万元,公允价值800万元)。A将本企业全部资产转让给B。
本例中,股权支付额14000÷支付总额15000=93%,符合免税改组条件。
A企业转让整体资产所得=15000-8000=7000(万元)。由于双方属于免税改组,同时,A企业取得了非股权支付额,应按非股权支付额占改组交易额的比例,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A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7000×(1000÷15000)=466.67(万元)。
A企业换出整体资产和负债后,取得B企业的股权和部分非股权支付额。由于A企业采取免税改组,需将所持有B企业股权及部分非股权支付额进行成本替换(剔除现金对价200万元)。
A账面价值=8000+466.67=8466.67(万元)。
A企业换出整体资产和负债后,取得B企业的股权和部分非股权支付额。由于A企业采取免税改组,需将所持有B企业股权及部分非股权支付额按公允价值计算(剔除已是公允价值现金200万元)。
A账面价值=8000+466.67=8466.67(万元);换入B企业股权成本=8466.67×(14000÷14800)=8009.01(万元);换入B企业所持C债券成本=8466.67×(800÷14800)=457.65(万元)。
如果A企业完全按案例计算的数据确认应税所得以及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则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很多企业重组往往按评估价值入账,热衷于确认重组利润,做大资产总额,但不愿缴纳所得税,因此出现会计与税法差异,一方面对当期利润有影响,需要纳税调整;另一方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发生差异,需要在资产存续期内逐年调整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总结起来就是:参照具体的重组形式和交易款项,结合税法有关规定进行计算,不能一概而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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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需要区分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特殊重组需满足特定条件以避免所得税负面影响,并确保税收中立性。特殊重组条件包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被收购或合并资产或股权符合规定比例、法律或经济结构实质性改变、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主要为股权支付且非股权支付不超过规定...
若涉及现金支付,需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份支付在重组时无需交税,但影响了计税基础。重组后,如果计税基础减少,后续的股权转让可能会产生额外的税收。反之,如果计税基础增加,则可能减免未来的税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要作用是延缓交税时间,而非永久免税。对于卖方,重组时看似“免...
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特殊事项指企业重组的过程中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件时所适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如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等。...
可以。新设企业可以适用特殊性重组,在重组过程中,符合特殊性重组情形,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征增值税、免征契税,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新设立企业是指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成立,到下一年度的1月1日-6月30日再参加年报的企业。
这表明,特殊性税务处理虽然实现了递延纳税,但可能间接导致企业承担更多税负。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企业重组时,特别是考虑特殊性税务处理时,需要全面评估税务风险,充分考虑税收优惠的长期影响及可能的税收转嫁风险。同时,企业应遵循税务法律法规,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以实现合理优化税务成本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