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税前能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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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综合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费用或货物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如果能重新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费用或货物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如果能重新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在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的,应可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后取得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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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纳税人确有货物购进,且内容一致,是开票方私自通过银行背书转让给第三方的,这种情况下尽管货款结算和开票方不一致,但责任并不在纳税人,此时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上认定。一般来说,如果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是向非一般纳税人...
企业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或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购货方与销售方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交易,且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
尽管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但企业在处理相关进项税款抵扣和所得税成本列支时仍需谨慎,确保所有操作符合税法规定,避免税务风险。
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处理方式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购货方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被视为涉及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这意味着,即使发票存在虚开情况,购货方若能证明取得发票时主观上并无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意图,即可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针对纳税人取得的虚开...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发票是非法手段获得。在这种情况下,若购货方能重新获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则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若无法重新取得,则不准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国家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