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纳税调增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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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情况如下: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因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和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折旧和残值比例。一项资产从2008年以前一直使用到现在,该企业不知道对于2008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该如何做出处理,被调增部分是否可以在以后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和折旧方法可以存在差异。2008年以前,该企业反映在旧税法框架下进行了纳税调增,说明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速度快于税法规定的折旧速度,才存在以前年度纳税调增问题。2009年,为贯彻执行新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了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该企业在2008年后,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调整了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方式,只是对以前旧税法有关固定资产判定问题作了调整,但对以前年度会计与税法差异所造成的资产折旧纳税调增问题是没有调整的。因此,以前年度纳税调增的部分仍反映在固定资产的税法口径下的固定资产折余价值中,在以后年度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该企业在2008年后,按照新所得税...
先搞清是什么原因导致多提折旧,如果是计算错误导致多提折旧,那么纳税作了调整后,账面上就不作处理了。如果是折旧年限有出入或残值计算有出入那么你必须调整固定资产明细账中的月折旧额,并对今年前几个月计提的数额进行调整。致于去年多提的也可不作调整。
这就是俗称的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别,需要由会计在交纳所得税的时候调整,现在你的情况是你们老板的折旧法每年折旧25/5=5W,比税法25/10=2.5W多提了,当会计资产账面额<税法,他会说你的费用太大了,你得做一个“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表数据)递延所得税资产...
方法1:AB08冲销资产凭证,重新做方法2:对资产做贷项凭证,使用事务代码ABGL
还得看你折旧金额纳税调增的原因是什么。具体分析如下:(1)若是因为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法折旧年限而纳税调增,则本年度无需进行任何的分录调整。(2)若是因为单纯的人为计算错误而导致的纳税调增,那么,本年度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处理:借: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