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资产会计入账价值问题

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资产会计入账价值问题
  • 你理解上有问题,非货币性交换的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核算。

    非货币性交换中包含两种模式,一种是具有商业性质的;一种是不具有商业性质的。至于这两种的区分其实很简单,通俗上讲1、具不具备交换的实际意义;2、是不是同一控制企业下的。其实实务中往往以第二条作为主要判定标准。

    具有商业性质的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的公允价值+税费+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不具有商业性质的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税费+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上面说了,入账价值计算的标准。可以看出不同的地方就是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不同而已。下面我们讲税金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会计核算中,就是视同销售行为。那么就很简单的理解,无论你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属于“具有商业性质”,也不论你入账是不是采用公允价值,计算税金都必须按照公允价值来计算税金。

    比方说,同一控制下的A/B两个企业发生交换行为,A企业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角度出发,将本企业中成本100万,公允价值200万的一批商品与B企业的一项账面价值100万,公允价值150万的无形资产进行交换。那么A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100+200*17%=134万元;B企业的库存商品入账价值=100+150*5%(这个价格为含税价格,如果税务认可,则可开票抵扣进项税金)。

    上面这个例子就是典型的非商业性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希望你能理解。

    =================补充
    用于职工福利的产品、存货,都是视同销售行为,其公允价值计入营业收入,其成本转入相关的科目,如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捐赠也是同样,按公允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呵呵,视同销售简单上理解,就是当成正常销售来处理。

    比如甲企业以自有的100件产品A用于生产车间职工福利,100件B产品用于机关管理部门职工福利。A、B产品市场价格均为100元,A、B产品库存账面价格80元/件,增值税率17%.假设市场价格=计税价格=公允价格。

    分配应付职工薪酬
    借 管理费用 11700
    借 生产成本 117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00

    发放时候
    借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00
    贷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金 3400
    贷 营业收入 23400

    结转成本
    借 营业成本 200*80=16000
    贷 库存商品--A 8000
    贷 库存商品--B 8000

    捐赠也是类似的,比如甲企业将上例中A/B两种产品都捐赠了某福利院
    借 营业外支出 23400
    贷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金 3400
    贷 营业收入 20000

    结转成本
    借 营业成本 16000
    贷 库存商品-a 8000
    贷 库存商品-b 8000
    这里需要注意一下,捐赠给国家正式设立的福利机构,或者通过县一级政府捐赠的可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最高不超过12%。

    另外上面开始解释的“B企业的库存商品入账价值”确实错了,应该=100+150*5%。但不考虑200*0.17的进项税金问题,则由于税务计税价格的问题,不会允许你超额抵扣的。所以我没有写出来。
  • 第一问这样,在非货币性交换中,具有商业实质是公允价,没有商业实质就是账面价值,这是入账价值的确定。然后是帐务处理,原则是商品是否离开企业,如果离开就是主营业务收入+税金的处理,不然就是库存商品+税金的处理。

    第二问,缴纳的增值税就是换出对价商品应缴的增值税
  • 视同销售应按公允价值计算收入,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这样算对
  • 具有商业性质的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的公允价值+税费+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具有商业性质的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税费+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上面说了,入账价值计算的标准。可以看出不...

  • 符合视同销售的货物,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按该产品的公允价格计算,也可以说是按照计税价格入账。\x0d\x0a视同销售即按照企业是销售产品来计算,所以要按照公允价值来算。视同销售的情况有:\x0d\x0a\x0d\x0a(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x0d\x0a(2)销售代销货物;\x0d\x0a(3)设...

  • 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0000元。 (五)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 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

  •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有:1、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贷: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

  • 对这类支出,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2、可直接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包括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管理部门的非资本性支出,如印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会计账簿用于财务会计部门;工厂将自己生产的机械配件用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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