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有哪些情况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 一、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可以扣除的情况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规定: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二、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己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因此,外购或委托加工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应税消费品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 代理加工后的商品直接出售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范围:(1)外购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6)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
消费税抵扣是指对纳税人用已税消费品作为中间投入物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扣除所用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消费税抵扣的内容 按消费税法规定,用已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主要指以下8种情形:以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以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以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以已税...
以下为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卷烟、酒(包括白酒、加浆降度酒、勾兑白酒、调香白酒、散装白酒装瓶销售等)、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如用两轮摩托车改装的三轮摩托车)、高尔夫球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此范围覆盖了从烟草...
可扣除的项目有: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