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没有刑事责任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没有刑事责任。只是取得的发票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再就是根据票据法,缴纳一部分罚款。
- 1.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应该不付刑事责任,一般对虚开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处理;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处理。
企业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或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购货方与销售方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交易,且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
纳税人若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会被认定为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然而,这些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获取合法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先前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可以被准许抵扣的。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善意纳税人的权益,同时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处理方式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购货方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被视为涉及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这意味着,即使发票存在虚开情况,购货方若能证明取得发票时主观上并无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意图,即可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针对纳税人取得的虚开...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发票是非法手段获得。在这种情况下,若购货方能重新获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则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若无法重新取得,则不准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国家税务...
1.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应该不付刑事责任,一般对虚开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处理;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