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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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扩展资料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交纳的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企业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加工费与消费税之和,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交的消费税,于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发出...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这里的材料成本为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若存在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情况,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需按上月或最近月份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同时,委托方必须在委托加...
法律主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算要分三种:1、计算委托加工环节应交消费税时,有受托方同类物资销售价格的,委托方需要交纳的消费税=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2、如果没有给出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委托方需要交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一、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规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