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准则对于合并报表中超额亏损的处理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如沿用原准则(制度)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思路,即采用按权益法调整后再抵销调整的方法的,则与原准则(制度)下编制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相比:
1、原贷记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可按母公司、少数股东分担情况,转为贷记“未分配利润”项目及“少数股东收益”项目;
2、原借记的“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可按母公司、少数股东分担情况,转为借记“未分配利润”项目及“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但是,归属于母公司承担的、以前年度“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部分,应转为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
关于补充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所有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股权而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核算。
因此,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采用权益法核算。该些权益法核算内容,移至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进行处理。在进行权益法调整之后,再按原方法进行合并抵销调整分录的编制。
由于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再单独列示,转而由母公司、少数股东按规定分别承担,因此,顺着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思路,分析得出上述正文的抵销分录的调整办法。
总之,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
1、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超额亏损”所导致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再存在,通常情况下应冲减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只有在“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六项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满足上述规定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可以看出:新的解释中并未规定要求必须在章程或协议中对超额亏损进行约定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处理中,超出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仍可以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1、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超额亏损”所导致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再存在,通常情况下应冲减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只有在“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超额亏损的确认如下: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计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
个人认为采用第一种方式比较合理,毕竟接受那笔无关紧要的捐赠后,少数股东仍然处于超额亏损状态,要是合并报表出现“少数股东分担的损失”,还是违背新准则的,除非有相关协议规定B公司有义务或有能力承担超额损失。
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反映,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二、已执行新准则 新准则规定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公司...
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合并报表时少数股东权益抵消至0,超额的亏损由母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