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取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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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未支出的余额应该冲回费用科目。
- 已提取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允许扣除的是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要点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范围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十一项: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
因此,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会计处理中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你所说的这条已经失效,现在是实际支出职工教育经费,而不是计提
不能冲销。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不需再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原已计提的不得冲销,原余下的金额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这表明,即便当年没有完全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也可以递延至后续年度继续扣除。在2008年以后,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二)的规定,当年未能完全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结余,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