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对地级国家税务局的处罚不服的可否先复议再起诉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纳税人对地级国家税务局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先复议再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
《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对地级国家税务局的处罚决定感到不满时,可以采取两种途径。首先,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权利先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以进一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为解决税务争议提供了正式的行政救济途径,有助于在诉讼前澄清...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下列行为不服的,可以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淮延期缴纳税款;2、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3、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二)合法性审查原则。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并不审查具体税务行为的适当性。与此相适应,...
对纳税人不服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具体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而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并且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此种情况,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仍按一级复议原则处理。(四)对上述(一)、(二)、(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