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汇算请缴申报前发放的上一年度年终奖,可以在企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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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当年财务年度的12月份已经计提资金但未发放,且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间发放到位的情况下,是可以列入在当年的税前扣除的。
否则是不可以的。 -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作为当年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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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汇算清缴前发放上一年度的工资时如涉及减税优惠政策应当进行调整,否则会影响汇算清缴的准确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每月实际支付情况计算纳税。但是,如果涉及到减税优惠政策,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扣除和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抵扣或者申报,从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于汇算...
因此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在实际发放年度计算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在 12月 31日前 已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月31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两种处理方法:一是账务不作调整,纳税调增就行了(假设金额不会影响到以后期间),二是按照会计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前期本年利润。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管理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因此,企业在当年12月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次年1月份发放,可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分月、分季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分月、分季预缴,一般按纳税人本季度 (月) 的课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与全年决算的课税依据往往很难完全一致,所以在年度终了后,必须依据纳税人的财务决算进行汇总计算,清缴税款,对已预交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