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第四季度是否可以调整为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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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4号)的规定:“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但由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而对其以前纳税期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还应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鉴定征收方式。”
因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 -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4号)的规定:“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但由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而对其以前纳税期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还应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鉴定征收方式。”
因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4号)的规定:“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但由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而对其以前纳税期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2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1、查账征收:是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
如果是查账征收企业,而且企业是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前三季度盈利,得在10月申报税款时预缴企业所得税。第4季度亏损的时候,涉及多交的税款就申请退税或抵税。如果是核定征收企业,税务局是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的。
在税法的领域中,纳税调整后的亏损是否能获得退税,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若企业在前三个季度缴纳税收,但在第四季度出现了严重的亏损,年度汇算清缴时出现亏损状况,那么在理论上有可能申请退税。然而,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申请退税的处理会非常严格。企业必须在年度汇算清缴结...
第1行 “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因此,贵公司应当填报1-3季度累计收入总额。不仅仅是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在内的一切应税收入,且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存在重复征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