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有建材销售可以开具消防材料的发票吗

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有建材销售可以开具消防材料的发票吗
  •   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有建材销售,可以开具消防材料的发 票。
      但是,开发 票要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不要违法乱开。

      一、发票开具的原则
      1、“都开”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废旧物资收购、农副产品收购等)
      2、“都要”的原则
      就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问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对取得发票的一方提出禁止性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发票开具的管理
      (一)普通发票开具的管理。
      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1、销货方按规定开具发票。
      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索取发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方向对方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对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
      (2)购买方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理开具发票;
      (3)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4、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任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5、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 入境。
      6、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记帐联注明“作废”字样,按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购买方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依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 正规的发票(䥩duk283)税务机构可查验认证。
    如果该公司经营范围没有该项目,且该应税行为是临时性的,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后自行开具。
    (一)基本界定

    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在 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 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境内的企业。
    (三)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境内,但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 境内所得的企业。
    考点三 征税对象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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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有真实的材料销售,就需要依法开票。可以开材料专票。如果该劳务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进货时索要增值税专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要普票就可以。

  • 建筑类企业没有17%的增值税税率。除非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经营范围内有建材销售,可以开具17%的销售建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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