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有没有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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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作废: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 财会字[1995]11号)
最新的: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下称新准则),将于2007年1月在上市公司实施。
已作废: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 财会字[1995]11号)最新的: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下称新准则),将于2007年1月在上市公司实施。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由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针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提供了详细规定。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的主要目的是反映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实现集团内部资源的整合。以下是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的主要规定:1.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权益性资本投资需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消...
不是!财政部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中规定,合并报表的合并对象有二:一是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二是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根据以上规定,合营公司、联营公司不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对象。
有效。合并会计报表在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在1995.02.09由财政部颁布。
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作了如下规定:1.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数额相抵消。对于非全资子公司,应借记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年初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项目,贷记长期投资、提取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