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建筑安装,如何开票,需要什么资料

异地建筑安装,如何开票,需要什么资料
  • 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180天。需要注意有效期限。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此处需强调3点:
    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①《增值税预缴税款表》;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一般纳税人根据记账方式,机构所在地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若预缴税额超过应缴税额,未扣除完的预缴税款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同样在缴款前扣除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计算缴交。
  • 营改增后,异地建筑安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原则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自行开具 (含普票和专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 开增值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 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 开 。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建筑安装企业无论是在异地发生应税行为,还是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全部销售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其中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缴税款、申请代 开 所需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1、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180天。需要注意有效期限;
    2、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以实际办理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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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有关规定,应该凭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向建筑项目所在地国税部门进行报验,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缴。对于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以对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在申报应纳税额中进行抵缴。此处注意3点:
    (1)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180天。需要注意有效期限。
    (2)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2.机构所在地与预缴税款地之间是什么关系?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此处需强调3点:
    (1)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一般纳税人根据记账方式,机构所在地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若预缴税额超过应缴税额,未扣除完的预缴税款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同样在缴款前扣除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计算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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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180天。需要注意有效期限;2、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以实际办理流程为准。

  • 在一定预交税款,然后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有哪些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

  • 一、纳税人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应使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或 的发票;二、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可以凭《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以及付款...

  • 第一步,企业在税务局完成税务登记并获取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开票资质。这是开展任何业务之前的重要步骤,确保合法经营。第二步,在开具发票前需确定发票类型和金额,常见的发票类型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明确发票的性质和金额有助于后续的财务处理。第三步,确定开票内容,包括服务名称、数量、...

  • 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提供详细的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安装的具体内容、金额等,以及申请 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此外,还需提供付款方对建安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提供建安合同。这些资料是确保发票开具准确性和合规性的重要依据。接下来,税务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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