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时计提了五万年终奖未发放,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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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汇算清缴前发放(5月31日前)。否则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发生制原则,确属于2017年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结束前实际发放了,可以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在汇算清缴前发放(5月31日前)。否则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发生制原则,确属于2017年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结束前实际发放了,可以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汇算清缴后发放,调增的企业所得税能再冲回吗?
1、属于当期的工资,但由于当期资金不足,需要以后再进行发放,但是提前进行计提的情况。很多小企业都存在这种情况,一般会好几个月不发工资,但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为了准确核算未发放工资的数量和预缴时扣除,所以每月按时计提; 2、年终奖提前计提。这种情况是年终奖一般是在1月份发放,但是在12月份先...
不属于。会计错报通常指的是会计处理错误或不当,导致财务报表中的信息不准确或误导性。在这种情况下,年末计提的金额在年终奖发放期后未支付,但在财务报表中仍然计入了该金额,会导致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受到影响,从而构成会计错报。
计提奖金未发放,是会计准则允许的,汇算清缴时得把未发放的部分调回来即可。所得税等税种,通常按纳税人的全年应税收入额为计征依据,在年度终了后,按全年的应税收入额,依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分月、分季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
在会计处理上年终奖可以在发放时作为费用,也可以先预提后发放.企业在年末计提但未发放的年终奖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这要分两种情形看:①如果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②如果汇算清缴前未支付,对不起,所得税前扣除不了,要延到发放年度扣除.税务的这一规定应该算是仁慈的.鉴于此,企业...
综上所述,当年终奖未发放时,员工可通过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电话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以及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