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在所在国要交税,在本国也要交税,这不双重交税吗

外资企业在所在国要交税,在本国也要交税,这不双重交税吗
  • 别过的税法不太了解哈,先按咱们国家的税法思路给您解释一下。
    现在大部分国家都会要求外国企业将在本国取得的收入交税,所以以我们国家在境外也取得收入的为例。境外分公司在当地已经按照当地的税法交过所得税了,那么在我国计算的时候会将其境内外收入合并按照我国的税法再计算该企业应当交的税款,实质是视同你没有国外分支机构的话,取得这些收入应该交多少所得税。然后再扣除境外已交部分,也就是说,要求企业补齐按照我国的税法计算应当交的税。
    至于有时不能全部抵免的问题,就是因为国外的税率比国内高,咱们不多收,但是也不补偿。
  • 我也不是太懂。说不是分国税和地税吗?在国外交税有可能当地政府会有优惠政策。也许交的只相当于国内的地税。或者是,你一定的形式再返还给企业。肯定是有好处的,不然的话为什么会去国外开公司呢?去外面开企业肯定是挣钱的,但是你也要给人家一点好处。虽然是位外国创造了集体皮。但是总体来说还是在外面挣到了钱。到了钱就有利于企业,那肯定也有利于国家。有利于这个企业的本国的国家。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根据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 所以外企都会开 分公司,单独进行纳税申报。
  • 根据税收管辖权居住地原则,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应并入设在 境内的总机构所得一起汇总征税。 但是分支机构所在国按照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原则,对该分支机构的所得已征收了所得税,这就发生了对同一所得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为了避免和其他国家就同一纳税义务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对实行税收抵免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合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 境内的所得,已在国外交纳的所得税,可以持纳税凭证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照 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是 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所得税的抵免,应当依照该协定的规定办理。
  • 现在大部分国家都会要求外国企业将在本国取得的收入交税,所以以我们国家在境外也取得收入的为例。境外分公司在当地已经按照当地的税法交过所得税了,那么在我国计算的时候会将其境内外收入合并按照我国的税法再计算该企业应当交的税款,实质是视同你没有国外分支机构的话,取得这些收入应该交多少所得税。

  • 外资企业在国外收取的佣金收入不需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国内经营,在国内收取的佣金收入部分要缴纳营业税。

  • 外资企业属于居民纳税人。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 法律、法规在 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 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境内,但在 境...

  • 印象中,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及相关教育费附加归地方。外资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理。不同省市分公司预缴所得税,在当地预缴,预缴后按规定比例分归国家和地方所有。

  • 美国公司一般不在本土营业的,是不需要交税的。一旦公司开始在本土营业,就需要申请一个联邦税号(FEIN),以后公司就根据这个税号去报税。如公司没在本土营业但有申请联邦税号的,也须交税。由于美国每一个州的税例都不同,可直接咨询当地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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