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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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因此,如果员工是通过直接向扣缴单位报送纸质或电子模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需要由单位和员工双方签字后留存备查。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单位既不需要查看,也无须留存备查。
请参考。 - 《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单位不需要查看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单位处理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员工须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员工填写该表格并与单位签字后,单位应保存备查。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料,单位不查看不留存,员工自保管,以应税务机关后续可能查询或核查。单位在办理个税申报时的注意事项...
公司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如果选择由单位扣缴,那么单位财务在办理扣缴手续时会看到员工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单位需要核对员工填写的个税资料,以确保向税务部门准确上报。此外,当员工更换工作单位时,需要重新填写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因为新单位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无...
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时,工作单位无法看到您的具体信息。2. 税务局在年度自行申报过程中能够接触到这些信息,但您的单位仅负责扣缴税款,并不掌握详细数据。3. 公司不会报告您的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详情,因为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税务局是唯一有权限的机构。4. 员工享受的专项附加...
员工填写个税专项扣除是员工自愿的行为,企业正常通知,告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否愿意享受,就是员工自己的选择了, 与企业无关。详见《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属性》,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