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抬头名称与合同不符,怎么处理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如果想正规的话,按实际入库数量入账,出现的差额走材料成本差异,或直接按实际成本和数量入账,然后把原来发票退回,让对方开实际应开具发票来后入账。
不过这样做太麻烦,最后核算也不一定好做,对方也不一定高兴你这么做。下面的办法不符合实际情况,却应该可行。按取得的发票入账,在开具入库单和成本核算时,先按发票数量核算,再购入货物时,进行调整。即使以后调整不了,如果差额不大,也可以通过成本核算调整过来,只要老板知道就可以了。 - 如果发票抬头和合同的签订方名称不相符合,不管是开具发票的单位还是收取发票的单位的会计做帐都不符合规定。出现这样的情况,可以将发票作废重新开,也可以将合同重新签订。
- 发票抬头名称与合同不符,可以将发票作废重新开。发票上的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公司名称、合同上合同章可以是公章司名称三者必须一致,不然税务会认为有买 的行为。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 拿票假的
发票抬头名称与合同不符,可以将发票作废重新开。发票上的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公司名称、合同上合同章可以是公章司名称三者必须一致,不然税务会认为有买 的行为。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
如果合同单位和开票单位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首先,可以考虑重新签订合同,明确合同主体与发票抬头单位的对应关系。其次,如果重新签订合同存在困难,可以在合同中添加相关条款,说明发票抬头单位的信息,并由合同双方共同确认。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潜在的风险。此外,确保资金转账的来源与...
在一般情况下,发票和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公司通常不能入账。这是因为税法规定,发票上的购买方和合同上的付款方应保持一致。不过,有几种例外情况可以处理:1. 个人名义的住宿费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这类发票抬头必须是个人,可以在公司报销,但只能计入管理费用中的差旅费项目。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费用...
这种情况的解决方法如下:开票名称和合同名称不一致的,需要重开。如果先签订了合同,后期业务发生变化了,导致给对方开的发票明细和合同不一致了,这时候最好找到对方公司做合同变更和补充。否则税局检查会有风险,会被认为是虚开发票。《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
合同和发票不一致可能涉及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涉嫌 发票,发票上的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公司名称、合同上合同章(可以是公章)公司名称三者必须一致,不然会认为有买 的行为。合同与发票主体不一致时,在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根据合同相对性,要以合同相对方为诉讼主体,开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