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 这种处理方式不对,因为在税法上面已经将这种情况定义为销售商品来征收增值税,不再是委托加工业务了。
细则看第二条第二款。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颁布时间:2008-12-18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释义看第一条释义的2的(2),释义是具有司法效力的。
第一条 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规定。
本条对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作了少量文字修改,主要是根据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习惯,将原条例第一条中的“纳税义务人”直接修改为“纳税人”。纳税人是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要素,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特定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广度。因此,明确纳税人的范围,是各个税种的法律法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围。
1.必须有发生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这是界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第一个条件,是税收主权的直接体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区域的设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我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豁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一般给予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所以这里所说的 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应税行为发生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是纳税人在境内。也就是说,只要销售货物的行为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或者进口货物的行为发生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 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居住地是否在境内,就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
2.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
这是界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第二个条件,也可以说是明确了应税行为的范围,即征税范围。根据本条规定,并非从事所有的生产经营行为的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而是只有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的人才是增值税纳税人。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尚未包括所有的商品和劳务的生产流通领域,仍然有一些经营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转让方以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等为对价,将自己拥有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给购买方的行为。这里的交换对价不要求完全经济意义上的等价,转让的也是所有权,即完整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也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一些肉眼无法识别的货物,但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由于我国税收体系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征税的制度,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所以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销售货物”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由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一般的工业生产领域关系密切,而且很多工业生产者同时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存在很多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为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导致重复征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不是作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这些材料的所有权及最终形成的产品的所有权都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收取加工费。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或者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征税范围。
(3)进口货物。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种应税行为不同的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卖”,而进口货物是“买”,两者在买卖关系上是反向的,似乎不具有共性,也不宜纳入同一税种的征税范围。但从增值税原理来看,增值税属于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实际上是对消费行为征税,而进口货物虽然不是在进口国生产的,却是在进口国消费的,因此有必要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另外,进出口货物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管辖,出口国为了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往往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如果进口国不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则进口货物是不含税的,而相同或者类似的本国货物则是含税的,两者的竞争就不在同一起跑线上。所以为了确保进口货物与本国货物的公平竞争,保证税负平衡,各国往往都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本条也作了如此规定。 - 不对,税法明确规定了委托加工的定义,委托加工一定要由委托方购进原材料。如果受托方购进原材料再加工,要视同销售。
- 1、采购皮棉: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收购凭证或销货方fa票的13%税率,不是一般纳税人则无)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是计划成本的话上分录改为材料采购即可。同时借: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
2、委托加工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3、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收到专票,否则无此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
4、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入库时
借: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类科目(视用哪个科目核算)
贷:委托加工物资
5、自己加工成布匹,领用材料、备件、工资、水电费、设备折旧等等
借:生产成本-原料
生产成本-工资
贷:原材料等相应存货类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
借:制造费用-备件
制造费用-累计折旧
制造费用-水电费(如果你直接放入生产成本也行)
贷:低值易耗品等相应存货类科目
累计折旧
其他没想到的应该计入成本或费用类的,在做分录,然后将制造费用转入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6、计算产品成本,成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7、销售
借: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8、计提附加税等等,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9、然后结转本年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折扣与折让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存货跌价损失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
有投资收益的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损失则做相反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本年利润
没考虑所得税哦,有没有自己计提吧,好累啊,满意就支持下哦,呵呵
1、发出加工材料: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3、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受托方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的成本:支付消费税时: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完工收回加工物资时:借:库存商...
③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5)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建筑业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拨付物资时: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XX材料 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收回加工物资:借:...
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委托方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账务处理以准确反映交易情况。当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后,委托方需将加工物资发出,相应的会计分录为: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加工完成后,委托方需支付加工费及相关税费,此时的会计分录为: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应交消费...
1. 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 可不作会计处理,但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材料增减情况。2. 开始加工并记录成本:- 借记“生产成本”科目 - 贷记“制造费用”等科目 3. 加工完成入库时:- 借记“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科目 - 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 交付加工产品并开具发票:- 借记“应收账款”科...
委托加工账务处理 一、资产类(发出材料或者商品)借:委托加工物资——某某材料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某某材料 二、加工费的增值税支付 借:委托加工物资——某某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三、运输费用 借:委托加工物资——某某材料 贷:银行存款或者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