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所得应一次性计入纳税

债务重组所得应一次性计入纳税
  •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为便于纳税人掌握2010年度以来最新出台的各项政策,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遵从度,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对2010年以来出台最新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和系列解读。
      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解读: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租期跨期且一次性支付,则可分期递延确认。
      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的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
      79号文和19号公告,分别从确认时间和确认方式方面明确债务重组收入的确认问题。
      其中,19号公告中“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另有规定主要是指:1.指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2.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八条)。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和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
      79号文和19号公告,分别从确认时间和确认方式方面明确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问题。
      其中,79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只能扣除成本,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 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债务重组中的所得收入需要依法交纳所得税。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企业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无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非货币形式体现,都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缴企业所得税。

  • 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由此可见,贵厂就债务重组收入,应作一次性确认。

  • 法律分析:进行债务重组,所得收入需要交纳所得税,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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