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70帐务处理
- 没有做过,参考一下这篇文章吧,可能有点过时,但也有一点参考价值。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6-9-30 9:41:44
□ 姚文斌
废旧物资的回收再利用既能有效地减少社会经济活动对有限自然资源的索取和耗费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能将污染生态环境的废物变成生产资料,直接减少了大量的污染源,并能促进对城乡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步增长。国家为了支持和鼓励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出台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含个体经营者和个人)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该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拉动了废旧物资行业的迅速发展,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回收利用,取得了十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由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特殊性,在实际税收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笔者通过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与大家交流。
一、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健全,会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国税发[2004]60号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一是经工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是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也就是说企业会计核算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是会计账簿记录的货物购、销数量和金额,与对应发票(含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所记载的数量、金额一致;二是报送的《废旧物资开具清单》所记载的开票份数与实际开票份数一致,所记载的开票金额与实际开票金额和纳税申报表所记载的免税货物销售额一致;三是免税货物的销售额单独核算且核算准确并按规定计提税金。但从我们所检查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际情况看,企业普遍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准确、不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水平高低各异等问题,主要表现为:
1. 企业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未建立或不健全。废旧物资行业现金交易频繁,这些废旧回收经营单位绝大部分未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企业银行存款账号虽设立,但也形同虚设。
2. 企业在购、销环节均未使用出、入库单据,仅凭收购业发票入账记购进,凭废旧销售发票记收入账,也无任何原始凭证可查证。不论是收购还是销售既无过磅记录也无登记实物购(销)的数量、金额、单价台帐,而且企业收购场所废旧物资品种多而乱,无法准确估计货物数量和价值,也无法在几个小时内进行盘点,致使税务机关对企业交易的真实性无法确切掌握和核实。
(二)一司两企,合法虚开发票,违规申报抵扣偷税。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可凭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由于金税工程运行严密,想从专用发票上做手脚行不通,于是主要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一些生产企业便想办法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上做文章,一些企业想出个“妙招”:一个公司成立两家企业(废物回收企业和生产企业),分开核算,互为关联(一免一缴),这种免税资格和抵扣票开具权看似分离,实为一体的一司两企,只需精心谋划便可将税收化整为零。因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便可领购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收购发票主要用于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销售发票用于销售废旧物资时使用,而且该票可抵扣税款,既然销售废旧物资免税,那么销售发票无论开具多大金额,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自身均无税收影响,但它却能促成相关业务生产企业虚增、虚抵进项税额。因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与关联的生产企业联手偷税非常容易,为应对税务检查,一方面,它虚开销售发票给关联企业抵扣;另一方面,为了造成“销售的都是收购的废旧物资”的假象,它又能通过虚开收购发票来自圆其说,因为它同时拥有这两种普通发票的开具权。特别是在同一场地办公,一套人马,一个法人,一个会计的两个企业(废旧回收企业、利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这种集收购、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家庭式或家族式企业,更容易以合法的身份,进行不合法的交易,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申报抵扣,偷逃国家税款。由于废旧物资行业企业帐务核算不规范、不健全,加之,税收征管手段和方式滞后,致使税收监控难以到位。
(三)发票使用管理失控,废旧物资购、销流向无法控管。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收购和销售发票随意性大,难以控管。现行政策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同时使用两种普通发票,一种是“收购统一发票”,这种发票不能抵扣,主要用于收购废旧物资;另一种是“货物销售统一发票”,这种发票可以抵扣,用于销售废旧物资。将免税资格和抵扣发票的开具权集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于一身,造成管理漏洞,其中突出的就是虚开发票问题。由于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货物时开具发票的货物价格、数量、金额与自己应纳税额均无任何直接联系,这样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货物发票时就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自己想给购货方开多少发票或对方要求开多少金额,完全是自己说了算。一些生产企业为降低增值税税负,成立了自己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发票“自己开给自己”,虚开虚抵也就很难监督了。税务稽查从账面难以查出什么问题,这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较大难度。税务机关征收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由于缺乏相关的发票证明,无法对纳税人实行及时有效监督,这样纳税人仅凭一张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便可以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收购废物资时可以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开具收购发票也就难免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为购货数量、单价的多少也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为了达到既能虚开销售数量和单价,又能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目的,往往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上做手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大部分是从个体经营者手中收购的,且又基本是现金交易,因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自行填写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时,很容易虚增收购数量和价格,以保证与销售数量与金额相应持平,使自己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行为真假难辩。如前面所说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和利用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属关联企业,就更容易进行虚开操作。同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现象普遍。现行政策规定,废旧回收经营企业对外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应开具货物销售发票,但有的企业将收购的废旧物资卖给另一家独立的废旧收购企业时,另一家收购企业可向其开具收购业发票,自己可不用开具销售发票;加之,本身未建立废旧物资实物收购、销售台账记录。因此,收入不入账也成自然了。另外,由于管理不到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均未按国税函[2004]128号在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时启用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销售发票却能进行申报抵扣。
(四)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纳税申报不及时、不规范。一是废旧回收经营企业未按期填报《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致使对利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凭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申报抵扣的进项税稽核滞后或稽核不到。由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利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大多在同一辖区内,容易形成生产企业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相互勾结,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使生产企业多抵税款而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而税务机关得不到及时发现。
二、主要原因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行业准入制度宽松,后续管理不到位。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原工商及公安机关要求必须是集体性质的,必须取得公安机关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才能申请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前置条件被取消,纳税人只要申请,工商机关就要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只要有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就应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准入制度宽松,加上后续管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为废旧回收企业以及与其发生业务关系的企业偷、逃、避税提供了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重侵蚀增值税税基。
(二)资金流及货物流难以控制。一是由于该行业的现金存储量大,打白条借款现象普遍,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难以掌控,其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也很难判断。二是由于该行业的货物流动性大,税源管理人员不可能随时到企业核实其每一笔购销业务的真实性,特别是库存难以核实。三是库存物资多以重量为单位计量,面对一处处堆放的货物,税源管理人员很难准确估计出库存量。四是对外购外销行为更是无法控管。
(三)管理与发票本身功能不对等,使废旧发票成为虚抵税款的“调节器”。
2001年5月,总局对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出台了免税政策,同时对生产性工业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允许其以10%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国家出台这个优惠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降低废旧物资再生利用行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收购发票介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之间的特殊性,在使用上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在管理上却纳入普通发票管理,管理与其具有的功能不对等,使得废旧物资收购行业所开具的发票成了用废企业大量虚抵的“调节器”,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导致了税收流失。
(四)稽查取证难,事后跟踪监督打击不到位。
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前期管理尚存在诸多“无奈”,稽查人员事后单纯从账面上检查问题就显得更是“无助”。从各地暴露出来的一系列案件来看,用废企业多数存在问题,而所有问题都不是单纯从账面上能查出的,必须予以外调,事实上外调也有许多如资金、车辆、税务与公安等机关的协助等困难,打击力度显得很微弱。
三、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
对于此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因账面购销数量多价值小,用正常的管理手段难以实施有效管理,笔者认为要想真正实施动态监控和源头控制,除采取常用的管理手段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完善现行废旧企业税收政策。由于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各地征管标准不统一,形成各地管理人员对用废企业实际税负掌控尺度也不统一,最终造成废旧物资行业纳税人不平等竞争问题出现,同时严重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因此,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统一和完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一是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一律按4%或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生产性工业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允许其按4%或6%抵扣进项税额。二是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税收政策。让纳税人先拿出钱来纳税,然后以返还的形式让其“享受国家政策”,如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税收法规虚开购销发票的,一律取消其返还资格。三是进一步限制“废旧物资”范围,对废铁、废铜、废铝及其它稀有金属等资源类紧缺物资,不作为应享受减免税的废旧物资范畴。四是建立比较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提高进入该行业的门槛,如禁止“一厂一公司”形式的存在。五是建立一套比较严格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会计制度,严格控制其购销,以利于税务机关随时可以掌握企业的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真实情况。
(二)严格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使用管理。除了按发票管理的通用规定严格管理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针对该行业特点,重点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使用范围进行监控,严格区分生产性废旧物资和居民生活性质的废旧物资界限,要求废旧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以使用,超范围的一律不得使用。
(三)强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税务机关应做好对所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资金流和货物实物的动态监控,对其发票的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同时还应对企业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凡是未将废旧物资经营和其他货物经营业务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准确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四)加强对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旧物资的管理和监控。作为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种类、数量有所控制,并采取适当的纳税评估方法,根据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实地核定一个下脚料产出的最低限额,监控每目的产品生产数量和下脚料产生数量及下脚料销售情况,防止账外经营。
(五)加强对企业自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管理。对企业自行兴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现象进行严格审查,要将其列为每期纳税评估的必评对象,每月必巡查的对象加以严格控管,要从根本上遏制这种利用关联企业间的不正常交易,借避税来行偷税之实的现象。
(六)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的认定管理。同时加强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个体经营者的管理力度和查处力度,要求其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除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依法使用发票。
(七)强化税务稽查,加大涉税违法成本。要加强对废旧物资行业税务稽查的力度,对收废企业涉税违法严查重处,加大涉税违法成本,让纳税人知晓经营废旧物资行业是国税机关管理的重点,让其想违而不敢为。其次是加强内部管理,对渎职、失职、包庇,乃至与不法分子共谋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格按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其责任,对触犯坚决打击,彻底整治和规范税收秩序。(作者单位:永宁县国税局)
1,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增值税,应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 2,收购单是不能抵扣进...
原文: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规定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执行。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有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经查出,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
从1995年1月1日起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按企业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财税[1995]24号)。从2001年5月1日起至今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而言,实行免税政策比"先征后返"更加优惠:少缴30%的...
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主要适用于缴纳流转税的纳税人和个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中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实行增值税、营业税超基数返还的政策。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