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营业税发票可开具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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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会商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已经在国税机关领取了 的纳税人,不能再使用原来的营业税发票。
- 6月25日,开出来的发票,也按增值税申报
1.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全称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国家打算在“十二五”期间,将营业税这一税种基本取消,本来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全都转为增值税。我们都知道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种,国税局主要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税局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营业税取消...
法律分析指出,对于2024年5月1日前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如需补开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并无开具时限限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该政策规定,此类业务的补开发票操作,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根据国税总局的通知,5-1营改增之后,如果纳税人手中仍有地税发 票是可以继续使用的,直至6-30止,在此期间所开具的营业税发 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如果营改增企业已在国税局领购了发票,则不能再开营业税发票了。如果没有领购国税发票,则地税的营业税发票可以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
营改增以后,已经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前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选择0,发票上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及完税凭证种类及号码等字样。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已经预缴营业税的,没有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