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政策性搬迁帐务处理中递延资产有余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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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明确了将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一、本通知所称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按规定标准从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二、对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一)搬迁根据搬迁规则,用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搬迁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四)搬迁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五)搬迁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等所得税政策的搬迁,其取得搬迁收入,在审核享受税收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的总收入。
收到房屋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房地产取得土地主要是用于开发,其土地成本构成存货的一部分,取得的土地返还款属于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所以会计处理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较妥当,并且与所得税处理可以保持一致。根据《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确认的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因此,房地产收到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给予奖励款,应视与资产还是收益相关的补助,按上述规定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二)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搬迁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
属于政策性搬迁的,收到搬迁补偿款时作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清理固定资产作分录,借:累计折旧A 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同时,作分录,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在完成搬迁年度,如果只是以上业务,则作分录,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分积;税收上,在搬迁完成年...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按期限的话, 贷:递延收益 然后转的时候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1、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企业应于收到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然后区别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第一、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
企业收到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再从“专项应付款”科目逐步结转到“递延资产”和“资本公积”等科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果有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则在5年内准予企业从搬迁补偿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