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调整主要要调节利润表哪些项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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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包括对收入确定的原则以及具体金额的调整、各项成本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意义
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利于实现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适当分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的格式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申报所属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计算机代码: 申报单位名称:
地址及联系电话: 缴款书号:
经济类型 行业 入库级次
行次 项 目 本期累计 行次 项 目 本期累计
1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1=2+16+27)
19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2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2=3+4..+15) 20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3 (1)工资支出 21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4 (2)职工福利费 22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5 (3)职工教育经费 23 (7)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6 (4)工会经费 24 (8)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7 (5)利息支出 25 (9)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项目
8 (6)业务招待费 26 (1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9 (7)公益救济性捐赠 27 3、应税收益项目(27=28+29+30)
10 (8)提取折旧费 28 (1)少计应税收益
11 (9)无形资产摊销 29 (2)未计应税收益
12 (10)广告费 30 (3)收回坏帐损失
13 (11)业务宣传费 31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31=32+33+34+35)
14 (12)管理费 32 1、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15 (13)其他 33 2、境外收益
16 2、不允许扣除项目(16=17+18+..+26) 34 3、管理费
17 (1)资本性支出 35 4、其他
18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6
企业公章: 企业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办税人员: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所: 受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录入人: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填报范围
凡依照《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实行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及实行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按照税法规定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时,均应首先填报本表。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具体项目的填写
第1行 纳税调整增加额 :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超过规定标准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应税收益项目。即1行=2+16+27行。
第2行 超过规定标准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扣除标准,但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为本表计算所得,即:2行=3+4+…+15行。
第3行 工资支出: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①《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具体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为月人均扣除最高限额 960元,年人均 11520元。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②工效挂钩效益工资:指企业当年经过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的提取数列支后,由税务部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工资清算政策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和新增效益工资。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同级财政、人事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④经批准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额;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第4行 职工福利费:填写超过《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4%)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5行 职工教育经费:填写超过《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5%)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6行 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7行 利息支出: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含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超过扣除标准部分填写在此行中。
第8行 业务招待费: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的有关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记录或单独经税务机关核准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万元(含 1500万元)以下的5‰;1500万元以上的3‰。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提取的部分填写在此行中。
4、第9行 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①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组织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②纳税人向 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全额税前扣除。③纳税人通过 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列举的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及向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此行中。
第1O行 提取折旧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具体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集体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此处填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折旧额。
第11行 无形资产摊销: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此处填写纳税人未按“细则”规定而摊销的部分。
第12行 广告费: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第13行 业务宣传费: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
第14行 管理费:按规定,纳税人支付给主管部门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批准的比例或额度在税前予以扣除。此处填写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标准或额度支付的管理费及主管部门超过审批范围和额度收缴的管理费。
第15行 其他:指上述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项目中未包括、但纳税人超过税法有关政策规定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各种支出。
第16行 不允许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按财务制度规定已作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但税法不允许扣除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即16行=17+18+…+26行。
第17行 资本性支出: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属资本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18行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可作为支出准予扣除,已形成的无形资产不得直接扣除(须按直线法摊销),填写在此行中。
第19行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填写在此行中。
第20行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种罚款,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填写在此行中。
第21行 灾害事故损失赔偿: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包括意外事故损失)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22行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未通过 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23行 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24行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第25行 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26行 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指《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各项支出以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填写在此行中。含已在本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调整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项目。
第27行 应税收益项目: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少计应税收益+未计应税收益+收回坏账损失。即:27行=28+29+30
第28行 少计应税收益:填写纳税人应记而少记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用“-”号表示。”
第29行 未计应税收益:填写纳税人应记而未记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
第30行 收回的坏账损失: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人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此行中。
第31行 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即31行=32+33+34+35行。
第32行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对外(境内)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额。含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投资收益。当纳税人当期既有投资收益又有损失时,只填写投资收益,不含投资损失。此行的填写不含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第33行 境外收益 :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含劳务收益)。
第34行 管理费:按规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未超过税务部门批准其收缴的额度或比例的,作全额调减;超过部分不作纳税调减。
第35行 其他:填写上述纳税调整项目中未包括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须作纳税调减的有关收入。含纳税人通过税务检查而调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本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中反映项目数据。
4、第9行 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①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组织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②纳税人向 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
不需要,利润表上的数据是预交,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与税务的清算,完全不相同的.出现数据差异因为税法与财务制度一定会有差异的.如果是今年清算去年的所得税大于了你之前计提的所得税,那调整出来缴的所得税是需要调未分配利润的.汇算清缴后,补缴的税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方案一、对会计报表影响重大,调...
年报表A表所得税调整后,不用改变年报中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什么的。但是,如果补交所得税税款,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里的未分配利润和应交税费的期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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