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递延纳税的几个问题
- 一、五年递延纳税怎么确定
财税(2014)116号和总局(2015)33号公告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采取了按公允价销售确认所得和再投资的分解理论,考虑到对外投资的取得对价是股权支付,没有现金流入,给予了不超过5年分期确认所得的优惠,这实际上一种定期递延政策。问题来了,不超过5年,是5个纳税年度还是收入实现起的5个整年(60月)?国税总局(2015)33号公告及其附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给出了解释,这里的5年是指所得税上的5个纳税年度。举个例子:A公司于2017年10月将一项固定资产作价1000万投资另一家公司,该资产计税基础600万。当年11月办理完股权登记手续。A公司选择5年递延纳税政策,则2017年至2021年,A公司所得税上每年确认所得80万元。
二、当59号文不定期递延遇到了116号文定期递延如何处理
对于股权收购和转让,选择财税(2009)59号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一种不定期递延纳税处理规则。转让方、受让方当期不确认所得,一直递延到下次转让股权时再确认所得计缴所得税。当谈到财税(2014)116号和财税(2009)59号文件时,我们谈的比较多的是竞合问题,即二个文件都适用情形下如何选择的问题。殊不知59号文件和116号文件叠加适用,会产生意想不到效果,毕竞现行政策没有作出先适用59号、12月后不能再适用116号的限制性条款。拓展一下,现行政策也没有作出先适用59号、12月后不能再适用109号划转政策的限制性条款。
三、投资方计税基础的对称美
116号文件对投资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强调了一种对称美。所得税上每年确认了多少所得,计税基础也随之调整。粗看是很有道理,但仔细想想,除了看上去有点美,实际并无大用。5年内的股息红利免税,不受计税基础调不调整的约束,所以也只是个摆设而已。真的5年内提前转让股权了,不管你平时调不调整,转让时都必须一次性调整到位。
四、所得为负能分期递延么
A公司将一项固定资产作价600万投资另一家公司,该资产计税基础1000万,这400万的负所得能分5年确认么?不要说没企业会选择这么做,有的企业投资时有较大待弥补亏损,反正5年内本来就不用缴税,还不如用好用足政策,把负所得分5年确认,相当于拉长了可弥补期限,也就是每年多填一张表的事儿。文件中好象都没强调必须是正所得才能递延确认,相当于是允许的了。
法律主观: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法律客观:《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在投资人将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投资工具时,会引发一系列税负问题,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以及印花税等。本文从实务角度深入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特别是针对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税务处理流程与难点,以期为相关实务操作提供明晰指导。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范...
国税总局(2015)33号公告及其附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给出了解释,这里的5年是指所得税上的5个纳税年度。举个例子:A公司于2017年10月将一项固定资产作价1000万投资另一家公司,该资产计税基础600万。当年11月办理完股权登记手续。A公司选择5年递延纳税政策,则2017年至2021年,A...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应视作资产转让与投资两项交易,分别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与损失,并据此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资产转让所得较大,且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可申请递延至后续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平均摊转。递延期间,被投资企业接收的非货币性资产成本应按评估确认价值计算。公允价值定义为独立企业间按照公...
考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未取得资金流,因此可以选择递延纳税。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