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都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吗

营业外支出都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吗
  • 绝不是!比如说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正常报废、转让或存货盘亏)就不需调整。
    当然跟生产经营没有关系的支出应该调整,罚款罚金滞纳金需要调整。
  • 不一定,例如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的,计提基数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 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5、财产损失。
    6、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即企业计提的八项准备金,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基数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
    7、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8、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发生的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也不得税前扣除。
    9、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扩展资料:
    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如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为此,要设置“营业外支出”账户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核算。企业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记入这个账户的借方;期末结转损益时,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1、企业发生的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 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常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按照最新的会计准则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
    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处置损益”,或借记“资产处置损益”。只有当无形资产报废时,按其账面价值转作当期营业外支出。
    4、企业应当按照“营业外支出”科目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期末,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营业外支出”科目应无余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外支出
  • 营业外支出不一定都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要根据具体营业外支出的内容进行判定。
    当该营业外支出的内容是行政罚款、税务滞纳金等《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时,应做纳税调增;
    当营业外支出的内容是公益性捐赠等《税法》规定限额内不需扣除的项目时,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需要调增;
    当营业外支出是非公益性捐赠时不得税前扣除,即需要调增。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即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a.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以及资本的利息,包括所有者贷款投资的贷款利息,对外投资支出。
    b.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
    d.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得到赔偿的部分。
    f.纳税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g.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h.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调整项目
  • 不一定都需要。
    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确认盘亏、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等科目。

    扩展资料:
    营业外支出要求规定:
    1、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
    2、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3、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调整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外支出
  •   不是,比如说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正常报废、转让或存货盘亏)就不需调整。生产经营没有关系的支出应该调整,罚款罚金滞纳金需要调整。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固定资产盘亏),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处理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

    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各种赔偿金、违约金、被没收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金和罚款在计算所得税时应予剔除。对于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若实际捐赠额低于扣除限额,则按实际捐赠额扣除,若实际捐赠额高于扣除限额,则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按规定调增计税所得。

    所以,应检查“营业外收支”明细账户,看其业务性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列支范围是否在税法规定限度之内。
  • 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内容,并不都是要调增的,比如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条例允许列支范围之内是不需要调增的,而且不需要报税务局审批,其他项目,资产损失类的,如果想税前列支,即不做调增,那么就需要事先取得税务局的审批。
    除规定范围内的公益性捐赠和税务局审批后允许税前列支的资产损失外,其他的营业外支出项目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营业外支出不是都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有些情况是不需要调整的。 比如说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正常报废、转让或存货盘亏)就不需调整。生产经营没有关系的支出应该调整,罚款罚金滞纳金需要调整。 除规定范围内的公益性捐赠和税务局审批后允许税前列支的资产损失外,其他的营业外支出项目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不一定都需要。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

  • 主要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营业外支出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支出,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或者虽符合条件但总额超标的捐赠支出等。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属于会计与税收差异调整项目,会计处理本身并无错误,只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所以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 营业外支出都需要调增吗所得税汇算清缴营业外支出中如果有非公益性捐赠和行政性罚款,那么是需要进行调增.如果没有的话,是不需要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事项常见的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税收滞纳金、国债利...

  • 需要。根据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信息显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在以后期间进行摊销或结转,因此,在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将已经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进行调增,以便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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