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的弃置费如何处理
5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取得具有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时的记帐方法 确定未来弃置义务的金额,并折算为当前现值,将现值与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一起合并记入固定资产原值,
例:固定资产取得成本为100,000元,10年后的弃置费用为10,794.60. 按8%的利率,计算现值PV(I/Y=10,8%,PMT=0,FV=-10,794.60)=5,000
借:固定资产 105,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预计负债-弃置费用 5,000
2.计算各期应计利息 取得有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后,每年需提取利息费用,继续上例,各年末需计提利息费用为预计负债期初帐面价值乘以利率。 如上例中,第一年末利息费用为 5,000×8%=400,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 400
贷:预计负债-弃置费用 400
第二年末,弃置费用科目累计数为5,000+400=5,400, 应提利息费用为5,400×8%=432 借:财务费用-利息 432
贷:预计负债-弃置费用 432
依此类推,一直到第10年末。
3.弃置费用实际发生时的会计处理
借:预计负债-弃置费用 10,794.60
贷:银行存款 10,794.60 -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
预计负债(弃置费用的现值)
借:财务费用(每期期初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贷:预计负债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发生弃置费用支出时)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
预计负债(弃置费用的现值)
借:财务费用(每期期初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贷:预计负债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发生弃置费用支出时)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
预计负债(弃置费用的现值)
借:财务费用(每期期初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贷:预计负债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发生弃置费用支出时)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首先,企业应当预计未来将发生的弃置费用的总金额.整体思路是将弃置费用的金额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并将这项金额记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是,弃置费用通常金额非常大,且其预计发生时间与当下相隔较久,需要对其未来发生额进行折现的处理.所以第一步,根据合理的折现率和时间期限,计算出...
预计负债-弃置费用5,000 2.计算各期应计利息取得有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后,每年需提取利息费用,继续上例,各年末需计提利息费用为预计负债期初帐面价值乘以利率。如上例中,第一年末利息费用为5,000×8%=400,分录如下:借:财务费用-利息400 贷:预计负债-弃置费用400 第二年末,弃置费用科目累计...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预计负债(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财务费用(每期期初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贷:预计负债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发生弃置费用支出时)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
10年后的弃置费用为10,794.60.按8%的利率,计算现值PV(I/Y=10,8%,PMT=0,FV=-10,794.60)=5,000 借:固定资产105,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预计负债-弃置费用5,000 取得有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后,每年需提取利息费用,继续上例,各年末需计提利息费用为预计负债期初帐面价值乘以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