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计算方法?航空企业总机构的纳税申报期限?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总机构应当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销售额。第五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第六条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第九条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总机构负责汇总所有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公式包括两部分:一为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业务销售额,二为非试点地区的业务营业额除以适用税率。总机构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按照规定计算,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需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需按月预缴增值税,而非试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规定,“三、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6号)规定,“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
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下同)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税收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取得的航空运输收入,应按2.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并随其应纳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 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其从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1.增值税的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